来源: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是由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共同发起,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3月1日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致力于团结林业界与环境科学界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同经济发展决策部门紧密联系,共同研究林业生态建设,以及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受国家工委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自我发展、自我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本会团结林业与环境科学界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正如有句名言:你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和谁在一起。协会就是平台,是会员之家;有了协会这个大家庭,就有了平台,就有了大家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共同围绕产业链、资源整合、扩展渠道、共同开拓市场、共同创新、发挥团队精神,共享共赢共创辉煌。会员享有品牌媒体宣传、完善知识产权、政策解读、参与团体标准、市场推广、技术交流、资金扶植、项目申报、评定认定、资源整合等多元的、多层次的服务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要的选择是协会平台和协会平台在一起,欢迎申请加入。

 

发展绿色产业,谱写时代乐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发展综述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是由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共同发起,于1995年成立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是由国家林业局主管的国家一级社团机构,在民政部的登记号码为4630号.
促进会的宗旨是:团结林业界与环境界有关人士及单位,并同经济发展决策部门紧密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从事领域是林业、生态、环保和节能。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倡导绿色发展模式,注重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本会在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展了多项活动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举办了多次“中国绿色产业论坛” ,就中国绿色产业投融资、中国生态旅游的发展进行了讨论。会议期间,绿色产业项目与投资方对接,供需双方对接,供需双方在面对面洽谈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企业项目投融资实践中取得了新的经验,有效地促进了绿色产业的发展。
       2004年9月27~29日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合作承办的“第七届中国际水技术与装备展览会”在北京国际贸易中心举行。展会在国内外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吸引了美洲、欧洲、澳洲、亚洲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企业,如,威望迪、昂迪欧、西门子、日本荏原、香港昌信、市涵、丹佛寺、海德能、罗门哈斯、格兰夫、美国陶氏、清华同方、清华紫光、多元环保等200多家企业参加。展会为国内外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对促进我国水技术与装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国国际水技术与装备展览会及研讨会在科技部的支持和领导下,已经成功的举办了八届。国内外200多家著名的制造商、代理商和研究机构参加展览,来自国内外的各级政府官员、专家、企业家和有关团体机构的代表到会,同时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万多名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设计院、各大水系污染治理重点区域等单位的有关人士和贸易商参观展览,洽谈业务。展会已成为国内同行业规模最大、技术水平最高的展会,并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2006年10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市地坛公园成功举办了北京园林花卉展示交易会。本届展会以“办绿色奥运 建生态城市”为宗旨,展出面积总共8000平米,400个展位,包含了来自全国各地的300余家知名企业,产品种类包括了鲜花、绿植、盆景、种子种苗、肥料、园林景观、园林机械、生物技术等8大类,数十个项目,范围十分广泛。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园林花卉行业也是日新月异,而本届展会更是突出了科技成果的展现,如北京清大贞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各种生物基因植物,试管玫瑰;北京屋顶绿化协会展示的最新屋顶绿化设备与造型;北京绿友集团生产的各种新式园林机械设备;北京花魁花艺的时尚插花艺术;百菇园农场的灵芝盆景;北京市黄土岗各大苗圃基地所展现的最新盆景艺术;北京兆梅园林饰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色园林饰品等都完整的体现了最新的园林花卉发展趋势,使得本届展会亮点无数,特点鲜明。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园林绿化更是重中之重,本次展会的举办配合了政府部门工作,发挥了首都的政治、人力、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宣传了首都的绿化建设,开创了首都绿化建设的新局面,为2008年奥运会环境绿化奠定了基础。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十分重视国际交流工作先后与日本兴人(株)共同探讨有关屋顶绿化技术;与美国文莎公司共同研讨紫杉醇提纯技术交流;研讨加拿大植物胚胎技术及设备的引进与合作;与日本大阪市立大学进行特殊草种的引进与试验的研讨;与澳大利亚国际商会商谈有关互访事宜;与德国黑森林州德丰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交流洽谈技术交流;与美国源鑫股份有限公司交流项目投融资事宜等。
       为了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持久地、协调地发展,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康有效地发展,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树立善待自然、管理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福于人类。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主编的《中国生态、环保理论与实践》一书于2006年出版,约三百万字。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怀,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吴阶平同志为本书做了“治理生存环境,创造美好明天”的题词,原国务委员宋健同志为本书作了“保护生存环境,人类社会根基”的题词。作为生态与环境领域的大型工具书,本书的出版对推动我国生态与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航天育种在我国已有18年的历史。18年间航天育种取得了大量的成果。证明航天育种是选育优良品种的一个新的有效途径,是一个自主创新的育种领域。它将成为中国林业、生态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技术机制之一。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成立了航天育种分会,以此推动航天育种在林业、生态等行业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实际进程。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诚信为先不懈追求.,通过调查研究,设计、推进和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中国林权信用交易体系.
       中国林权信用交易体系的目标是: 顺应中国加入WTO后将更快、更深地融入世界经济的形势,基于林业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的信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先进物流理念及现代信息技术,在建立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现代物流系统的总体框架下,提供林权信用交易平台,提高企业信用意识,促进林权信用交易方式的运用,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中国经济快速、稳定、持续的增长,并促进中国林权信用交易体系和商业道德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诚信是绿色产业发展的前提保证.绿色代表着生命之色,是社会和谐、健康、安全的象征。时代在发展,绿色生态、旅游、环保、能源等绿色产业强调向自然开发索取的同时不能忽视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将把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为己任,踏上绿色时代的步伐,不懈追求,谱写绿色时代的新乐章。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ry,缩写为CCPEF。
第二条 本会宗旨:本会是由全国林业和环境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致力于团结林业界与环境科学界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同经济发展决策部门紧密联系,共同研究林业生态建设,以及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团结林业界与环境科学界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国家林业局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标准登记的章程,走自我发展、自我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具有一定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的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从事下述问题的研究、开发建设,为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林业界与环境科学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林业界与环境科学界科学技术合作。
(二) 为林业、生态、环保、节能等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服务,组织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法的研究以及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三) 对行业信息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
(四) 经政府部门授权或相关单位委托,参与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行为自律;参与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活动。
(五) 探讨林业、生态与环保产业及其资源开发的理论与实践,组织行业相关的论坛、研讨会、展览会。
(六) 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和项目推广。
(七)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及相关企业的要求的同时,把政府的政策贯彻到行业企业中去。
(八) 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编辑出版相关书刊、学术论文专辑。
(九) 承担国家林业、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的工作。
(十) 为会员和林业、生态、环保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团体会员
1、 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研究的机构和组织;
2、 从事森林与林业科学研究的机构和组织;
3、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和组织;
4、 从事区域生态经济规划设计的机构和组织;
5、 工作性质与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机构和组织。
(二)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林业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 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林业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 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工作者;
4、 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直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团体会员
1、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选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信息;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与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个人会员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 可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团体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活动;
4、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二) 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和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必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 开展各项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 增补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
(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按本会发展规模分配名额推荐,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同意,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林业或环保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在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离任会长、副会长或院士,以及对我国林业及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国家林业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方面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时,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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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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